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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相关条款和规范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08   来源:防火资讯网   浏览次数:1404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规范行为】
 

  发现火灾隐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应通过合适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做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法制委员会对审议中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政务公开、规范完善执法程序、检查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新增条款】

 

 民用高层建筑内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条例: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民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解读: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危险性大,易产生伤亡事故,建议增加这方面管理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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