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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消防新规 火灾报案事故可由派出所受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3   来源:慧聪消防   浏览次数:125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日经制定出台,并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20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出台,并将于6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受理火灾报案并对符合简易程序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

《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为发挥公安派出所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作用,《规定》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符合简易程序的火灾调查权。对同时具有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一万元、没有放火嫌疑、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和非涉外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规定》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和审批权限。《规定》强化了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农村火灾的防控。《规定》明确,在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民警深入辖区进行防火巡查,并对社区重点部位和农村场院、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电源管理情况、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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