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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层建筑需配备多种消防设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0   来源:慧聪消防   浏览次数:102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辽宁出台相关规定,高层建筑需配备多种消防设备。

17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要求,除了防毒面具外,救生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也需要配备在高层建筑的公共场所内。在征求意见稿中,我省还希望确定每年11月9日为省消防日,消防日所在周为消防安全教育周;提出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地铁等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以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器具的;

2、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4、消防控制室无符合国家有关上岗资格规定的专业人员值班的;

5、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的;

 
7、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或者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8、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消防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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