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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严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规范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83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规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普通聚苯板、挤塑板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根据通知精神,对非幕墙式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时,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50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在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同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建筑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毫米。建筑高度小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材料时,应每两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同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建筑首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毫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生宿舍、宾馆、商场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对幕墙式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及各类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建筑、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级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毫米。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无机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毫米。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面应全面积粘贴,且应与外墙保温同时施工。为保证外墙保温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烟气毒性须达到准安全ZA1级;保温材料的吸水率不大于4%;有机类或有机类改性保温材料其容重不大于60千克/立方米。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现行标准规定或无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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