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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灭火救援管理规定 划定灭火救援响应等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1   来源:消防周刊   浏览次数:803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队灭火救援管理工作,从2011年8月起,浙江省消防总队利用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契机,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等条令规章,在充分借鉴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和兄弟消防总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从接警调度到灭火救援战评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并于近日下发部队执行。

该规定划定了灭火救援响应等级。按灾害对象、发展程度不同,将火情和险情分为一、二、三、四级,并分别明确了不同等级的响应级别,出动队、车和人员的数量。量化明确了消防队(站)供水能力。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装备配备情况,编制供水操法,开展实地测试和供水训练,始终保持供水能力。

其中,规定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远距离单干线供水达到1000米以上,双干线供水达500米以上;二级普通消防站分别达到500米和300米以上。分类确定了战斗行动作战编成。分别规定了一、二、三类支队,参与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市场商场、石油化工企业、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灭火救援和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灾害事件处置的最低作战编成一次性调派力量,对人员、车辆和灭火药剂的数量进行明确,进一步强化第一出动力量。分类规范了灭火救援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各执勤中队必须配备安全警报器材,现场撤离信号为连续3声以上急短促声响,解除危险信号为1声长笛音。逐级强化了战勤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等级不同,将消防战勤保障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四级保障由消防大队保障、三级保障由消防大队和支队战勤保障大(中)队保障、二级保障由消防支队后勤处和战勤保障大(中)队保障、一级保障由消防总队后勤部及战区消防支队协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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