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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实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中国阻燃学会     浏览次数:2318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GB20286-2006对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做了明确规定。

各相关生产企业:

2006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并已于2007年3月1日实施。为推动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和2007年12月7日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对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的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凡是涉及在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产品必须符合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要求且须加施阻燃制品标识;对不符合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要求的阻燃制品和未加施阻燃制品标识的,消防监督部门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在对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公共场所,消防监督部门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公共场所更换为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

为更好的落实《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及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工作,确保《公共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我中心作为部消防局授权承担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检验和标识发放的检验机构,目前已对生产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企业开展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阻燃标识的申请、受理、审核、检验、证书颁发、标识发放等工作。请你们接到通知后,速与我中心联系及时开展此项工作,我中心将积极支持和配合,以确保其阻燃制品及组件今年在公共场所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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