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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条例》:高层住宅必须配备逃生缓降器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3   来源:长春晚报   浏览次数:836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招录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新修订的《吉林省消防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18日,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新《条例》。

高层住宅

必须配备逃生缓降器材

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比较突出,新《条例》对既有的高层建筑配备逃生器具有哪方面的规定?

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解读说,在高层建筑中配置避难、逃生设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其发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非常必要的。《条例》修订期间,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部分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在修订中增加“在既有、改建、扩建、新建楼宇及高层住宅中,必须配备逃生缓降器材,并实施财政补贴、相应减免收费、单位自筹等经济鼓励措施。”“此外,我们研究认为对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也有必要做出相应规定。但鉴于逃生缓降器材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地方标准也非强制标准,因此条例中暂没有做具体规定。”栾娟表示,关于财政补贴、减免收费等建议,还需要由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协调、研究和论证,待成熟后再纳入地方性法规。基于上述考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避难、逃生设施。既有高层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备缓降设施、防烟工具等救生器材。倡导既有高层住宅使用人配备逃生、自救器材。”
公众场所

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否为强制保险?

吉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娟在发布会上表示,以往单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都是由政府来买单。政府买单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老百姓感到不公平,也不符合“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加合理的风险承担机制。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就是说要强制保险。”栾娟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就是要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来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同时又能引导保险公司督促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覆盖面,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

农村消防工作列为重点之一

我省是农业大省,新《条例》对农村消防工作有哪方面的规定?

发布会上,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赵新文表示,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火灾占全部火灾的70%以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成为稳定全省火灾形势的重中之重。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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