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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2   来源:百度   浏览次数:1700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及分类、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等内容。

GB 20286-2006公共场所是指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密集的设施和场所。《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组件的定义及分类、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等内容。

该标准将产品分成: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六大类。其中阻燃织物按照燃烧性能分为两级:阻燃1 级和阻燃2 级,每级又分为耐洗和非耐洗两种。

该标准中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的燃烧性能符合下表规定。耐洗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要按照标准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耐洗性试验,水洗次数不少于12 次,干洗次数不少于6 次,洗涤后的燃烧性能也应达到下表的要求。

标准中对公共场所制品的使用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座椅、沙发、床垫等家具及组件所使用的织物应满足上表的要求;窗帘、帷幕、床罩等需要经常洗涤的阻燃织物应采用耐洗阻燃织物。采用不耐洗的阻燃织物时,在每次洗涤后均应重新进行阻燃窗帘,其阻燃性能应符合上表的要求;采用耐洗阻燃织物,其洗涤次数超过标识中注明的洗涤次数时,需经重新检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

标准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标明阻燃性能等级。例如阻燃织物可标识为:“阻燃1 级(织物非耐洗)”、“阻燃2 级(织物耐水洗20 次)”、“阻燃1 级(织物耐干洗6 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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