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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阻燃制品列入消防部门08年重点监管范围
日期:2008-07-17 00:00
公安部消防局于2007年12月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文),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记者获悉:根据我国阻燃制品的生产、应用以及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列场所中相关阻燃制品的应用情况将被消防部门列入2008年度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1、 阻燃建筑制品类 GB20286-2006附录A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及网吧使用的墙板、软包、墙裙板、天花板、龙骨和地毯。
2、 阻燃织物类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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