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日期:2011-09-06 17:16
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三年,或累计产量B类600t,H类1000t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2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涂料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外观与颜色、干密度和耐水性为出厂检验项目。必要时可按产品特点和预定用途增加检验项目。
6.3 生产厂出厂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产品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
6.4使用部门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证检验,如发现技术性能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供需双方可共同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符合规定,该批产品即为不合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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