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05皇家资料集 (上)
日期:2011-09-02 17:30
的规定,下同。)
2.0.2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 bui1ding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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