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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05皇家资料集 (上)
日期:2011-09-02 17:30
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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