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相关条款和规范行为。
日期:2010-10-08 00:00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规范行为】
发现火灾隐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应通过合适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做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法制委员会对审议中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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