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
8/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9/22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