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1 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00和54026920,其中54024900项下产品的商品编码为5402490001。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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