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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