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企业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莱氨纶有限公司、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四家支持企业合计产量在2009年及2010年占同期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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