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和地区及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1年10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10月13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王栋、黄岩君
电 话:(8610)85093406,65198757
传 真:(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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