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日期:2011-10-18 06:2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11-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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