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31 18:18
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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