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31 18:18
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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