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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材料
日期:2011-08-29 17:59
5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3.厂房与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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