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纷纷总结地方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在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化、具体化上下功夫,逐步摆脱了以往地方环境立法的被动、落后局面,为我国地方环境保护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地方环境法制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形式、程序和内容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地方环境立法在地方环境资源条件和地方环境资源问题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关于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第32条)的规定就很有地方特色。海南省是一个热带海岛省份,针对本省的环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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