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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行政措施的(第46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扣留或没收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械、工具,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拆迁或关闭等处罚(第47条)。《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在第六章罚则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第46条)、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第47条)、责令限期改正(第48条),责令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48条),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使用的,责令停产或者停用,补建防治污染设施(第50条)。
包括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内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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