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工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是环境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为了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团体,发扬环境民主,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法定化,《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规定:环境保护应遵循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引导他们健康发展(第七条)。《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监督工业污染创造条件。工业企业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检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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