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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员,持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环境监察员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环境监察权。(第14条)《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也规定: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对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进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县环保部门配备或聘任的专职或兼职环境监理员,负责乡镇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第11条)与上述条文类似的规定,使得环境监察或监理制度在吉林、湖北、贵州、云南、辽宁等省有了法规依据。
(六)地方环境立法正在营造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对外开放的环境管理新秩序
出于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社会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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