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15条)为了建立代行治理的法律制度,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18条)为了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该《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者取得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管部门申领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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