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境监督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还来不及在国家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制度的法定化,结果造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环境管理和行政诉讼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可以举出许多敢于试验、开拓,在国家环境法律规定之前或较国家环境法律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例如,《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在制定的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法律对许多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经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该条例敢为人先,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为了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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