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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产过程中的管理,减少生产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第22条)。另外,许多地方环境法规加强了对环境标准特别是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范。例如,《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2条)《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7月)规定,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不得发放执照,不得行驶;报废的机动车船不得再修复使用。(第47条)
(五)地方环境立法在建立健全某些新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方面迎难而上、走在前面
自1989年第三次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我国政府提出了以新五项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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