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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第5条)《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规定:工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或处理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不能利用和处理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无偿给付一定费用供给有利用能力的单位使用。(第33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5月)等地方环境法规已经规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如《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第30条规定:实行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凡经批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保护生态环境。
(四)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技术性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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