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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3)
日期:2012-03-21 16:06
越迈越大
在本阶段,我国一些地方环境法规对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相当积极,已经规定排污权转让和抵销、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环境保护基金、固体废物交换市场、污染者承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费用等在当时国家环境法律中没有规定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例如,《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者可将节余的排放限量,用于抵销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转让他人。抵销和转让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37条)《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规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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