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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1-08-2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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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置防火门窗,房间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
2.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2.3 回廊设置喷淋、排烟系统。
3.当面向中庭回廊的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C类防火玻璃隔墙,且满足以下规定(如图九所示):
3.1 中庭底部及回廊只能作为观赏或交通廊道,不应作为商业等其它功能使用;
3.2 中庭回廊的宽度不小于3m;
3.2 房间和中庭回廊应分别设置喷淋、排烟系统,喷淋系统的消防泵可合用,但湿式报警阀后应分开,屋顶水箱的容积不小于36m3。
(九)当中庭跨越水平防火分区时,面向中庭回廊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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