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1-08-26 18:14
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出口。
(七)、公共建筑防火分隔的相关要求
1.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以防火墙分隔为主,防火卷帘使用的总跨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使用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宜超过20m。
2.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防火卷帘应在2min内闭合。
3.设置在主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其旁设置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相通,并有明显标志。
4.相邻2个防火分区可共用疏散楼梯间。当3个及3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时(除设备间第二安全出口外),则应分隔出疏散走道,且应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4
7/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7/08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