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1-08-26 18:14
防火分区。
4、小商铺与其它地下商店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分隔;地下商业街每侧与其它地下商店的相通口每侧不宜超过2处,每侧相通口的总宽度不应大于20m,相通部位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
5、小商铺与地下商业街相通的口部应设置喷淋加密,且地下商业街通道内应采用不燃化装修,不得作为其它任何功能使用。
(五)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如图五所示):
1、防火隔间应采用防火墙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围护,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防火隔间短边不小于4m,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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