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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2)
日期:2012-03-21 16:05
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依法责令其停止整顿;对原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一律依法实行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也就是说,到2000年前,中国将基本消灭目前这种正常的超标排污现象。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新的环境法规大都提高了处罚程度,包括:增加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提高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扩大行政处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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