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24 18:56
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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