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24 18:56
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16/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7/09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