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24 18:56
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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