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日期:2011-08-24 18:56
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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