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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乡建委严拒建筑节能设计“掺水”
日期:2011-09-20 22:09
能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如果采用尚无技术标准、规范的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那就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合理的理由,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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