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日期:2011-08-17 01:01
行备案管理。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机构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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