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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建筑耐火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日期:2011-09-05 18:19
规则4.3.3.2的规定执行。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5监督结论
指定认证机构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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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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