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建筑耐火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日期:2011-09-05 18:19
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7.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7.3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单位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
14/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19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