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建筑耐火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日期:2011-09-05 18:19
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
13/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a>
登录
08/19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