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建筑耐火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日期:2011-09-05 18:19
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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