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3号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日期:2011-08-12 21:06
须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处理后综合利用。
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新、改、扩建玻璃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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