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日期:2010-06-25 00:00
从今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使用阻燃制品,相关验收一律不予通过。
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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