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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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