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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