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通过 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1-08-12 20:25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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